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25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昕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趙昕家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經
兩造簽章之借款契約書等)。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
請求金額若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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