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6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成堯(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霖(即
黃哲富之繼承人)、黃成錦(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債務人有誤)。
二、被繼承人黃哲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如帳務查詢明細表、欠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