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403號
TYDV,109,促,3403,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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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03號
債 權 人 劉家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婷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邱婷婷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
  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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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