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276號
TYDV,109,促,3276,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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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戴洪鑑 


債 務 人 劉佳納 
債 務 人 劉佳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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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