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174號
TYDV,109,促,3174,20201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74號
債 權 人 林靜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忍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明確請求利率,並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
  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