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74號
債 權 人 林靜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忍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明確請求利率,並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
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