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045號
TYDV,109,促,3045,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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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炫融(原名:陳王炫龍)、陳國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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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