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033號
TYDV,109,促,3033,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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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楊川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源呈簡伶真徐碧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簡源呈簡伶真徐碧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若係依據支票票據關係請
    求,請提出票號FAX1071107、FAX1071108號支票退票理
    由單影本;若係依據承諾書請求,該承諾書為附條件之
    承諾,故請提出該條件已完成之文件影本。
  三、釋明利息起算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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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