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431號
TYDV,109,促,2431,2020121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1號
債 權 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源陞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源陞有限 公司之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