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354號
TYDV,109,促,2354,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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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陳伊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建安(原名:陳森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 件已催告債務人陳建安(原名:陳森江)返還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2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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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