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50號
TYDV,108,重訴,550,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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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聲請人即
參 加 人 吳富業
     吳碩德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吳祖賜等與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富業吳碩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 訟,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吳富業吳碩德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繳納1,000 元裁判費(合計2,000 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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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