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27號
TYDV,108,家訴,27,202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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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欣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連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56 萬3,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0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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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