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李日順
黃李凱萍
李奕潔
李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李日新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15分於本院第五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