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61號
TYDV,108,亡,61,2020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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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柯天貴  

相 對 人即
失 蹤 人 林石榴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石榴(女,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石榴之子,相對人為民國 0 年0 月00日出生,於75年12月31日自板橋家中突然離家後 再無任何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 以108 年度亡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八德區戶 政事務所108 年8 月16日桃市德戶字第1080007380號函影本 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被告前 案記錄表、所得資料、健保資料等,均查無其勞、健保投保 、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及財產之事實,有勞保局Web IR 查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記錄在卷可憑。 另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失蹤協尋及報 案資料,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覆查無財產、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函覆迄今未尋獲相對人,亦有卷附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桃園分局108 年12月3 日北區國稅桃園綜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109 年2 月13日新北警治字第1090241019號函暨所 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之上開 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5年12月3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 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 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5年12月31日失蹤,計至82年12月31日屆 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 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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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