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10號
TYDV,107,重訴,61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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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原   告 黃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黃義雄 
      黃淵喜 
      黃健益 

      黃長庚 
      黃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因搬遷至新法院,當日庭期請至桃園市○○區○○路000 號 報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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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