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被 告 王志良(王謝明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被 告 王旭玲(王謝明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複 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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