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20號
TYDV,107,訴,2720,20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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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李清光 
      李家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李建國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王俊智律師
      紀復儀律師
      何孟樵律師
被   告 吳文勝 
      鄭家榮 
      池立康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池國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子騰律師
      朱立偉律師
      葉芸律師
被   告 范正祥 

      台陽貨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定 
被   告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哲明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對民國109 年11月13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原告李清光如以



新臺幣參佰萬元為被告吳文勝供擔保,得假執行、原告李家訓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為被告吳文勝供擔保,得假執行」。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原告李清光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吳文勝供擔保,得假執行、原告李家訓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吳文勝供擔保,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1月13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原告起訴聲明係包括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核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聲請供擔保 為假執行部分,於法有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78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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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陽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