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84號
TYDV,107,訴,1184,2020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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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唐春謄 


訴訟代理人 鄒鳳珠 
      湯偉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唐瑞霙 
      唐瑞霦 
      唐瑞霆 

      唐瑞露 
      唐嘉隃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春湖 

被   告 唐春福 

      唐子婷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春嶽 
被   告 唐瑞雪 
      黃麗玲 
      黃惠卿 
      黃芳卿 

      黃小卿 
 
      陳春維 

      陳大能 

      林陳竹美
      陳平妹 
      黃德千(原名:黃盈穎)

      張六德(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兆方(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益瑞(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允瑄(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黃明龍(即被告黃唐瑞霖之繼承人)

      黃伯恩(即被告黃唐瑞霖之繼承人)


      黃芷欣(即被告黃唐瑞霖之繼承人)

受告知 人 邱鍾連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二十九行即附表編號20之共有人欄「黃春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春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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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