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85號
TYDV,106,訴,1685,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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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被上訴人  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駿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16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 萬2,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4,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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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