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曹展華
古政國
丁柏元(原名丁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03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仲之於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03 號詐欺等案件(原 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159 號)審理中,對該刑事案件被 告曹展華及原告主張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古政國 、丁柏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