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郭秀菊
被 告 朱柏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90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