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和台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29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梁和台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梁和台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