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翔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18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翔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八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賴政翔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拘提亦無著,顯有 逃匿之情,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發布通緝,於109 年 4 月7 日緝獲後,予以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8 樓,復經本院合法傳喚再未到庭,經拘提後由本院訊問 ,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卷內被害人及共犯之證述,並有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提領款項之交易明細等可佐,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本文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因審理中前經傳、拘均未到 庭,經緝獲到案並限制住居後,復經傳喚又未到庭,再經拘 提始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9 年12月22 日予以執行羈押3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羈押後,關於其健康狀況,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看守所,經該所以傳真檢附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病況評 估單,其中監獄衛生科人員進行專業初評欄顯示:被告現罹 收縮性心臟衰竭,有喪生之虞等語、醫師醫學診斷欄顯示: 「依據診斷證明書,該員有收縮性心臟衰竭、擴大性心肌病 變疾病,左心室收縮功能25% ,入本所後,即因上述疾病於 109 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住院治 療,因心臟功能差,監所環境不宜,建議暫勿拘禁於所內」 等語,此有該所109 年12月31日傳真之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 關病況評估單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9 年12月23日之診斷 證明書附卷可佐,足見被告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第3 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 。本院審酌上情,並認對被告予以限制住居,應亦足以對被
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 000 號8 樓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14 條第3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