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孟男
具 保 人 張芸嫣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12967 、16813 號,108 年度偵字第13613 、14281 、17
307 、23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芸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 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柳孟男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2 款三人以上冒 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339 條之4 第2 、3 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嫌,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20萬元,由具保人張芸嫣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如數繳納 該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偵17307 卷第213 、215 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09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到庭 行準備程序,且經本院將傳票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之居 所地「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4 樓之6 」(經受雇 人於109 年7 月23日收受)、「桃園市○鎮區○○路○段0 號4 樓」(經受雇人於109 年7 月23日收受),並於傳票載 明「請督促被告柳孟男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送達具保人 之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經同居人於
109 年7 月23日收受)、居所地「桃園市○○區○○○路00 0 號12樓」(於109 年7 月7 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中福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 項、第2 項,於109 年7 月17日生送達效力), 有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審訴卷第113 、115 、125 、127 頁),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隨後囑警至「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4 樓之6 」、「桃園市○鎮區○○ 路○段0 號4 樓」拘提被告,亦未拘獲,此有本院拘票及員 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訴卷第57、59、61、65、67、 69),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被告現因另案通緝中一節,有 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