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ENNETT RONALD GEORGE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ENNETT RONALD GEORG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BENNETT RONALD GEORGE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109 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9 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 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