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22號
TYDM,109,聲,5022,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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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佳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佳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鄒佳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民國107 年12月12 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 9 年1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 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42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2 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共為2 年10月,其於107 年12月 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2月18日 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541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 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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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