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20號
TYDM,109,聲,502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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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79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嘉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於民國108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9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7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69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案件 接續執行。其於108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9 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411 號函核准假釋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 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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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