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9年度,277號
TYDM,109,桃簡附民,277,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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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余佩芬 
被  告  盧信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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