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9年度,2744號
TYDM,109,桃簡,274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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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憲



      李雅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5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憲李雅慧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 。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爰審酌被告2 人本件侵入他人住宅之情節,並考量被告吳政 憲已出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開始賠償,有卷內2 人和解 書可稽,並經本院向告訴人確認無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暨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前科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被告吳政憲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執行完畢情 形,但本院因認上開處刑之刑度已足以反映,爰不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李孟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946號
被 告 吳政憲 男 2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雅慧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政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 60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吳政憲李雅慧均明知未得 孔維治同意,竟共同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於109 年10月12日晚間7 時至8 時許間,無故侵入桃園市○○區○ ○街00號5 樓孔維治管領出租之住宅;嗣孔維治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孔維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憲李雅慧於警詢及偵訊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孔維治、證人林志偉於警詢時之 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稽,是被告吳政憲李雅慧之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政憲李雅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 侵入住宅罪嫌。又被告吳政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一、㈠㈢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孟 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俞 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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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