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倫(原名陳孝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88
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