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86號
TYDM,109,易,1286,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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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中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8689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 毀損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于中豪於民國109 年7 月 4 日凌晨2 時3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0 巷0 弄00 號前,因鄰居邱玉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 停車問題,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安全帽揮擊 及腳踹之方式,毀損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車頂、左側 車體、後視鏡等,而不堪使用(修復費用為新臺幣11萬200 元),足以生損害於邱玉琴。經邱玉琴提起告訴,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 罪,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查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見本院桃簡字卷第33至37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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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