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11號
TYDM,109,易,1211,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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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誌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
字第29844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簡
字第23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誌雄於民國109 年7 月 2 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由告訴人簡韋辰管領之桃園市○○ 區○○街0 段00號之「岳洋停車場」,欲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駛離時,因操作繳費機檯不順,竟基於毀 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徒手朝該機檯螢幕連續敲打,致使機檯 螢幕破裂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誌雄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簡韋辰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9 年 12月2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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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