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03號
TYDM,109,易,1203,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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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康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342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簡
字第250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曹康國與位於桃園市○○ 區○○○街0 巷00號住戶即告訴人林麗珠係一牆相隔之鄰居 ,詎曹康國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晚間6 時許前某時,竟基 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以鎚子鑿穿上開牆面,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訊問 時當庭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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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