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447號
TYDM,109,撤緩,447,202012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孔慶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
度執聲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慶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 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孔慶軒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於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2 月,緩刑3 年,並於108 年4 月16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 刑期前即107 年5 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108 年12月17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受刑人上訴後,於109 年8 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 ,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以參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照前述規定,應撤銷其 緩刑宣告。是聲請人於上開科刑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撤 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 第2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