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886號
TYDM,109,審附民,886,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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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施婉絨
被   告 梁忠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 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 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梁忠櫳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12月31日下午5 時宣判, 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11月26日始具狀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及本院收文章戳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 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 ,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依附 ,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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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