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228號
TYDM,109,審附民,22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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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
附民原告 徐茂崴
附民被告 黃迪琨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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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