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925號
TYDM,109,審簡,925,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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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965 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重訴字第3 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金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郭金萬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郭金萬既於前揭時間擔任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誠公司)之負責人,當屬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 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 告郭金萬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應 允秦庠鈺所邀,掛名擔任京誠公司負責人,是被告與秦庠 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 告出名擔任京誠公司負責人,而京誠公司於被告為負責人 期間,密接的填具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買受人逃漏稅捐,可認各次行為時空甚 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出自同一犯意,可視其數舉動為 犯罪之接續實施,故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多次填製不實統一



發票憑證、幫助多數買受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屬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間 ,有部分行為重合,核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
(二)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之「應處徒刑之規定」,經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宣告違憲,於民國101 年1 月 4 日修正公布為「應處刑罰之規定」。修法後對於法定刑 種類不再限定有期徒刑,顯較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行為後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適用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稅 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是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二 )所為,係犯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後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秦庠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之單一犯意,且客觀上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接近,犯罪 手法相同,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足認各次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邀出名擔任京誠有 限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任由秦庠鈺之實際負責人以京 誠有限公司名義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發票,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 響交易秩序,再為收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為 逃漏稅捐之行為,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 平性,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危害經濟秩序,惟念及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且並非實際銷售發票獲利之人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本件被告僅係掛名為公司人頭負責人,既為檢察官 起訴書所確認之事實,且依卷內事證,又無從證明被告有 從本件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中獲取報酬,是既 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 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為犯罪所得為沒收之宣 告,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民國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965號
被 告 郭金萬 男 56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金萬自民國98年8 月20日起,擔任斯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4 樓「九通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98年9 月21 日更名為「鑫九通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3 月12 日更名為「鑫九通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 5 月21日更名為「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 號6 樓,下稱京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 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該公 司或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逃漏公司營業稅等情有所認識,竟為賺取人頭費用, 而與京誠公司實際負責人秦庠鈺( 另發布通緝) 共同為下列 行為:
郭金萬秦庠鈺明知京誠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且與附表 一所示之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成宏幃公司)、協原企 業社永鑫樺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永鑫樺公司) 、寶立金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立金公司) 、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鼎立公司) 、天佑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天佑公司) 、瑞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瑞鏵公司) 等 7 家公司(下合稱宏幃公司等7 家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 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容任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接續以京誠公司名義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分別持交給附表一所示之宏幃公司等7 家公司,供渠等作為 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納 稅義務人申報扣抵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 共計逃漏營業稅額達新臺幣(下同)1,320 萬9,047 元,足 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郭金萬秦庠鈺明知京誠公司未向附表二所示之同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曜公司)、統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振公司)、竑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竑立公司)、鈞鑃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鈞鑃公司)、永佳塑膠實業社(下稱永佳實 業社)、忠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慷公司)、亞安企業 社、祥寶企業行嘉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倡公司)、漣 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漣城公司)、松霖建設有限公司(下 稱松霖公司)、正隆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正隆公司)、白新 有限公司(下稱白新公司)、瑞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瑞鏵公司)、恩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恩雅公司)、鼎立公 司(以下合稱同曜公司等16家公司)有進貨之事實,竟與秦 庠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8年9 月起至99年12月, 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93 紙、銷售額共 計2 億5,615 萬5,383 元充當進項憑證,虛增京城公司營業 成本,充作京城公司進項憑證使用,供京城公申報扣抵銷項 稅1,280 萬7,778 元,經扣除京城公司虛報之銷項稅額後, 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公司營業稅共計435 萬1,351 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嗣因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發覺京誠公司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銷項金額 異常,函報本署,始循線查知上情。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發覺京誠公司於上開期間之進項、銷項金額異常,函 報本署,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郭金萬於偵訊中之供│1.證明被告郭金萬受同案被告秦庠│
│ │述 │ 鈺明之託,擔任京城公司掛名負│
│ │ │ 責人,不常去公司,沒有參與公│
│ │ │ 司實際業務,並向同案被告秦庠│
│ │ │ 鈺領取薪水之事實。 │
│ │ │2.京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同案被告│
│ │ │ 秦庠鈺之事實。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鍾芳隆於│同案被告秦庠鈺係公司出資人,且│
│ │偵訊中之證述 │找證人鍾芳隆擔任公司掛名負責人│
│ │ │,並給予月薪4 萬元,證人鍾芳隆
│ │ │擔任掛名負責人期間,被告會來公│
│ │ │司聊天之事實。 │




├──┼───────────┼───────────────┤
│3 │證人即鑫九通海洋生物科│1.證人謝東廷受同案被告秦庠鈺之│
│ │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謝│ 邀請,擔任鑫九通公司之行銷主│
│ │東廷於偵訊中之證述 │ 管、監察人,被告係公司董事長│
│ │ │ 之事實。 │
│ │ │2.公司大部分由同案被告秦庠鈺主│
│ │ │ 導之事實。 │
├──┼───────────┼───────────────┤
│4 │證人即鑫九通海洋科技股│1.被告受雇於同案被告秦庠鈺之事│
│ │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陳建仲│ 實。 │
│ │於檢事官詢問中之證述 │2.鑫九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同案│
│ │ │ 被告秦庠鈺之事實。 │
├──┼───────────┼───────────────┤
│5 │①公司變更登記表 │1.證明被告自98年8 月20日起,先│
│ │②98年10月28日營業商號│ 後擔任同一法人格之「九通海洋│
│ │ 使用統一發票領用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九通│
│ │ 101 年6 月11日財政部│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
│ │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 九通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營業人設立(變更)│ 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
│ │ 登記申請書 │2.證明被告向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
│ │ │ 之事實。 │
├──┼───────────┼───────────────┤
│6 │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京城公司自98年9 月起至100 年8 │
│ │ 年3 月13日北區國稅審│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一所│
│ │ 四字第10070003500 號│示營業人之情事,竟開立附表一所│
│ │ 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移│示之發票,使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
│ │ 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司等7 名營業人得持上開統一發票│
│ │ 告、稅籍資料、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合│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計1,320 萬9,047 元。 │
│ │ 彙加明細表、營業人進│ │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
│ │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
│ │ 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
│ │ 請調檔查核清單等資料│ │
│ │ 、京誠公司扣除虛報銷│ │
│ │ 項及進銷稅額按每期實│ │
│ │ 際逃漏稅計算表 │ │
│ │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 │




│ │ 年 11 月30 日北區國 │ │
│ │ 稅審四字第1070017213│ │
│ │ 號函各負責人幫助逃漏│ │
│ │ 稅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7 │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京城公司未向附表二所示同曜科技│
│ │ 年4 月18日北區國稅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16名營業人實│
│ │ 字第1080005327函暨所│際進貨,竟於申報營業稅時,虛增│
│ │ 附京誠公司涉案期間各│附表二所列進項稅額,經扣除虛報│
│ │ 負責人申報扣抵異常進│之銷項稅額後,逃漏營業稅共計 │
│ │ 項之統一發票明細表、│435 萬1,351 元。 │
│ │ 各負責人逃漏稅額明細│ │
│ │ 、京誠公司扣除虛報銷│ │
│ │ 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 │
│ │ 際逃漏稅計算表 │ │
│ │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承辦│ │
│ │ 人108 年7 月31日、10│ │
│ │ 9年6 月17日公務電子 │ │
│ │ 郵件回覆列印資料各1 │ │
│ │ 份 │ │
├──┼───────────┼───────────────┤
│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被告前於96年12月10日至99年2 月│
│ │度訴字第159 號刑事判決│4 日,受同案被告秦庠鈺之邀,擔│
│ │ │任匯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因幫│
│ │ │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經法院判決│
│ │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
│ │ │不實罪之事實。 │
└──┴───────────┴───────────────┘
二、所犯法條:
㈠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有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核被 告郭金萬就犯罪事實一( 一)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 二) 所為,係犯稅捐稽 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嫌。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秦庠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㈢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公司逃漏 稅捐,及多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京城公司銷項稅額 之犯行,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連續密接期間內,以 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而 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 1 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等罪嫌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京城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
│負責人 │交易對象│開立年│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 │月 │ │ │ │
│ │ │ │ │ │ │
├────┼────┼───┼──────┼─────┼──────┤
郭金萬 │宏幃公司│9809 │HU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
│ │ │9809 │HU00000000 │376,000 │18,8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376,000 │18,8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46,000 │22,3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370,000 │18,5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277,000 │13,85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376,000 │18,800 │
│ │ ├───┼──────┼─────┼──────┤
│ │ │9809 │H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30,000 │21,5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
│ │ │9810 │H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10,000 │20,5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
│ │ │9810 │H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9812 │JV00000000 │122,000 │6,100 │
│ │ ├───┼──────┼─────┼──────┤
│ │ │9812 │JV00000000 │346,914 │17,346 │
│ │ ├───┼──────┼─────┼──────┤
│ │ │9812 │JV00000000 │425,714 │21,286 │
│ │ ├───┼──────┼─────┼──────┤
│ │ │9812 │JV00000000 │347,657 │17,383 │




│ │ ├───┼──────┼─────┼──────┤
│ │ │9812 │JV00000000 │284,343 │14,217 │
│ │ ├───┼──────┼─────┼──────┤
│ │ │9812 │JV00000000 │161,143 │8,057 │
│ │ ├───┼──────┼─────┼──────┤
│ │ │9812 │JV00000000 │278,857 │13,943 │
│ │ ├───┼──────┼─────┼──────┤
│ │ │9812 │JV00000000 │348,571 │17,4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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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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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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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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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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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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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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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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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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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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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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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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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812 │JV00000000 │242,571 │12,1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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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812 │JV00000000 │274,571 │13,7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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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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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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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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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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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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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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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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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原企業│9809 │HU00000000 │429,700 │21,485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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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809 │HU00000000 │360,000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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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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