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八三二號 被上訴人 蘇金貴蘇天 蘇源達蘇天 住台北市○○區○道路四二巷三號四樓 蘇欣儀蘇天 住台北市○○區○道路四二巷三號四樓 蘇源昌蘇天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美 住台北市○○區○道路四二巷三號四樓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木德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蘇金貴、蘇源達、蘇欣儀、蘇源昌為蘇天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被上訴人蘇天註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及據已承受訴訟之蘇李櫻子陳報蘇天註之繼承人共有九 人,除蘇李櫻子、蘇保得、蘇保發、蘇保財、蘇麗玲及蘇小萍已聲明承受訴訟外 ,蘇金貴、蘇源達、蘇欣儀、蘇源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蘇李 櫻子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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