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988號
TYDM,109,審易,198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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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海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01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海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海洲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振成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告 訴人雖有數次交付財物之行為,惟此係一詐欺取財行為,使 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詐欺取財罪。爰審 酌被告不以正當方式取財,反冀望不勞而獲,以詐騙之手法 訛詐告訴人,危害社會交易經濟秩序,且損及告訴人之權益 ,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亦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所得為22萬1,000 元,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019號
被 告 胡海洲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海洲並未在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上公司) 任職,亦無車輛可供販售予陳振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108 年9 月22日前某時 ,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振成聯絡,談論車輛買賣事宜,取 得陳振成初步信任;嗣於108 年9 月22日上午某時,在桃園 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店內與陳振成及其友人吳瓊惠 見面,假裝有2019年式之Volkswagen T6 Caravelle 2.0 TD



I 150kw 車輛可透過租賃型式販售,並拿出印製其在格上公 司任職之假名片(未扣案)取信陳振成;因陳振成有意購買 上開款式車輛,胡海洲遂誆稱要回住處拿取合約書,要求陳 振成、吳瓊惠至新北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等 待,吳瓊惠並在該便利商店從陳振成申辦之彰化銀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胡海洲與陳振 成、吳瓊惠返回上開萊爾富店內,胡海洲在該店內與陳振成 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上開車款總價170 萬元、訂金10 萬元,使陳振成陷於錯誤,當場交付10萬元予胡海洲。陳振 成再於附表所示時間,從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將附表所示金 額匯至胡海洲申辦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此共 計22萬1000元。因胡海洲遲未交車,於108 年10月10日又向 陳振成佯稱於108 年10月14日將退還款項,惟陳振成至今仍 未收到退款,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振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胡海洲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犯行,辯稱:跟格上公│
│ │之供述 │司 4 、 5 名員工配合,簽│
│ │ │約當天沒有把名片給告訴人│
│ │ │陳振成看,是先前用 LINE │
│ │ │傳格上公司其他員工名片給│
│ │ │告訴人;手機毀了無配合員│
│ │ │工資料;因為第三排座椅無│
│ │ │法改成仰角的條件,所以才│
│ │ │退款給告訴人,但因遭警緝│
│ │ │獲,所以無法退款等語。 │
├──┼────────────┼────────────┤
│2 │告訴人陳振成於警詢及偵查│證稱:被告提出名片兩次,│
│ │中具結之證述 │一次在桃園,一次在泰山,│
│ │ │很確定名片上有寫「格上租│
│ │ │車」、「胡海洲」;沒有跟│
│ │ │被告約定需將購買車輛之第│
│ │ │三排座椅改成仰角等語。 │
├──┼────────────┼────────────┤
│3 │證人吳瓊惠於偵查中具結之│⑴陪同告訴人與被告簽約之│
│ │證述 │ 經過。 │




│ │ │⑵被告當場拿出名片之事實│
│ │ │。 │
├──┼────────────┼────────────┤
│4 │汽車買賣合約書 │該合約書並非格上公司之合│
│ │ │約書,另簡略記載「年份 │
│ │ │2019 、廠牌福斯、車型 │
│ │ │2.0TDI 150KW 」,以及訂 │
│ │ │金 10 萬元、尾款 160 萬 │
│ │ │元。 │
│ │ │ │
├──┼────────────┼────────────┤
│5 │郵局108 年11月22日儲字第│證明: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⑴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自其申辦之彰化銀行帳│
│ │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銀行│ 戶,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
│ │109 年6 月16日彰作管字第│ 被告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 │00000000000 號函及其所附│⑵告訴人領取10萬元訂金之│
│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 地點在新北市泰山區楓江│
│ │0725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 路39之1 號OK超商泰山雙│
│ │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聯邦商│ 楓店內。 │
│ │業銀行109 年7 月3 日聯業│ │
│ │管(集)字第10910334909 │ │
│ │號函 │ │
├──┼────────────┼────────────┤
│6 │格上公司109 年6 月9 日 │被告未於格上公司任職,且│
│ │2020格字第0205號函 │未曾代客戶訂購上開合約書│
│ │ │所示車輛之事實。 │
├──┼────────────┼────────────┤
│7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被告應允於108 年10月14日│
│ │ │將22萬1000元退還告訴人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 告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共22萬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朱哲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怡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日期 │時間 │金額 │
├──┼────────┼─────────┼──────┤
│1 │108年9月24日 │9時44分 │2萬元 │
├──┼────────┼─────────┼──────┤
│2 │108年9月26日 │12時1分 │5萬元 │
├──┼────────┼─────────┼──────┤
│3 │108年9月26日 │12時3分 │5萬元 │
├──┼────────┼─────────┼──────┤
│4 │108年10月9日 │15時56分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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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