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信益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
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 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6372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同為通訊軟體 LINE 群組「大園青商會 35 屆理監事團隊」內之社團成員,甲○○因細故與乙○○於該 群組內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在桃園市○○區○○路 0 段 000 號住處,並清楚上開 群組內共 19 名成員對於群組中發布之訊息均可隨時共見共 聞的情形下,以本人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至該群組內 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 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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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警詢及│被告坦承其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偵查中之供述。 │,在通訊軟體 LINE 群組「大園青│
│ │ │商會 35 屆理監事團隊」內發表如│
│ │ │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惟辯稱:因│
│ │ │為告訴人指摘伊騷擾她,為了反駁│
│ │ │才傳;復於偵查中改辯稱:伊認為│
│ │ │伊是針對另外一個人,不是針對在│
│ │ │庭的告訴人云云。 │
├──┼─────────┼───────────────┤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通訊軟體│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LINE 群組「大園青商會 35 屆理 │
│ │述。 │監事團隊」,遭被告發表如附表所│
│ │ │示之文字訊息侮辱之事實。 │
├──┼─────────┼───────────────┤
│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被告即為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於│
│ │表 1 份。 │通訊軟體 LINE 群組「大園青商會│
│ │ │35 屆理監事團隊」,發表如附表 │
│ │ │所示之文字訊息侮辱告訴人之人。│
├──┼─────────┼───────────────┤
│4 │通訊軟體 LINE 群組│1.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於該│
│ │「大園青商會 35 屆│ 群組內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辱│
│ │理監事團隊」對話內│ 罵告訴人之事實。 │
│ │容截圖照片 6 張。 │2.該群組內之訊息,為特定多數人│
│ │ │ 得隨時共見共聞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家 豪
檢 察 官 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 允 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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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文字 │
├───────┼────────────────────┤
│109 年 7 月 26│我跟會長的事關你屁事啊!需要你說三道四嗎│
│日 00 時 00 分│?妳不要太過於三八,誰要騷擾你啊!妳想得│
│ │美,你癢我也不可能用這種賤女人,我要用也│
│ │不會用那麼三八的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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