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17號
TYDM,109,單聲沒,317,202012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美雪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8 年度聲沒
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案之女用短袖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美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5911 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之仿冒德商 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案之女用短袖上衣1 件,經鑑定屬仿冒 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次按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女用短袖上衣1 件,經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 務所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註冊/ 審定 號00000000號商標圖案之商品無訛,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屬仿冒商標圖案之商品無訛。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