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919號
TYDM,109,單禁沒,919,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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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大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大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743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嗣於109 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含袋毛重共1.86公克,因 鑑驗取用0.0055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74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 於109 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30日UL/2018/B0000000號、UL /2018/B0000000號、UL/2018/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 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個,因與 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 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 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 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外觀 │ │ │ │
├───┼───┼──────────┼──────┼───────────┤
│ 1 │殘渣袋│1 包(含袋毛重0.29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克,使用2mL 甲醇清洗│基安非他命 │司107 年11月30日UL/201│
│ │ │袋內鑑驗)。 │ │8/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 │
├───┼───┼──────────┼──────┼───────────┤
│ 2 │透明結│1 包(含袋毛重0.53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晶 │克,因鑑驗取用0.0026│基安非他命 │司107 年11月30日UL/201│
│ │ │公克)。 │ │8/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 │
├───┼───┼──────────┼──────┼───────────┤
│ 3 │結晶 │1 包(含袋毛重1.04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克,因鑑驗取用0.0029│基安非他命 │司107 年11月30日UL/201│
│ │ │公克)。 │ │8/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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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