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849號
TYDM,109,單禁沒,849,202012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意晴(原名洪麗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
度聲沒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伍伍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意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 9 年9 月25日期滿。而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經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參,自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 9 年9 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卷宗無訛。而該案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56公克,因鑑驗使用0. 0017公克,驗餘毛重0.5583公克)乙情,亦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7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 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 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