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08號
TYDM,108,附民,30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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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鍾心蕾

被   告 鄭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6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鄭卉被訴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462 號),經 原告鍾心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傷害 案件,固經本院判決被告鄭卉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 按(易字卷二第147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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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