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淦銘
代 理 人 吳斯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85年2月12日 20,000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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