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林錦鑾
代 理 人 梁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受益憑證 109年度除字第203 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編號 張 數 單位數 備 考 0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0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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