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86號
SCDV,109,訴,1086,202012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鄭林武妹
      鄭志坤 
      鄭志堯 
      鄭銘松 
      鄭志盟 
      鄭郁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167,750 元(計算方式:原告應有部分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
  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原告繳
  納之新臺幣 2,000元,尚欠新臺幣10,5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新臺幣10,58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