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鄭林武妹
鄭志坤
鄭志堯
鄭銘松
鄭志盟
鄭郁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167,750 元(計算方式:原告應有部分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
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原告繳
納之新臺幣 2,000元,尚欠新臺幣10,5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新臺幣10,58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