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李兆鵬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香、徐曉蓓、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間確
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