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25號
SCDV,109,補,1125,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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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李兆鵬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香、徐曉蓓、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間確
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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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