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曾金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
肆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