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王榮昌
被 告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佳辰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楊惠琪律師、佳辰地產有
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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