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98號
SCDV,109,補,1098,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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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王榮昌  


被   告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佳辰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楊惠琪律師、佳辰地產有
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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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辰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