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9年度,507號
SCDV,109,竹簡,507,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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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507號
原   告 蘇榮廣 
被   告 蘇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段000 巷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兩造雙方父親生前所建造,兩 造父親往生後由兩造雙方及其他兄弟姊妹繼承,並於民國98 年3 月7 日召開家庭會議,協議分配使用範圍並製有如附件 所示房屋使用分配表。惟系爭房屋仍屬所有繼承人所共有, 除分配好的房間外,其餘應屬公共空間,所有共有人均有權 利進出。依系爭使用分配表如附件附圖所示編號2 號房間雖 分配給兩造之母親使用,實際上是分配給訴外人蘇嘉欽,訴 外人蘇嘉欽往生後由其兒子蘇逸民蘇逸華繼承,原告已取 得蘇逸民蘇逸華簽立之同意書授權原告使用,電費及房屋 稅亦由原告繳納,然被告卻將系爭房屋公廳後門、臨小巷的 門(即系爭使用分配表如附件附圖所示編號5 、6 房間所設 小門)上鎖,使原告無法使用公用走道及公用廁所,亦無法 使用編號2 號房間,造成原告很大的困擾等語。為此請求被 告將門鎖移除而提起本件訴訟。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將系 爭房屋公廳後門、臨小巷的門(即系爭使用分配表如附件附 圖所示編號5 、6 房間所設小門)之門鎖移除。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已經由家庭會議分配各兄弟的房間,原 告使用的房間在另一邊,如果不將公廳後門及臨小巷的小門 上鎖,原告就可以進來被告及其他兄弟的房間;且系爭使用 分配表如附件附圖所示編號6 房間旁的廁所使用權應是編號 2 、3 、5 、6 房間,水費及電費均是被告繳納,原告分配 到的編號9 號房間已有廁所。且編號2 房間本來就是伊母親 使用,伊母親有授權給被告管理,伊母親往生後伊仍依照授 權書繼續管理,原告主張取得蘇嘉欽兒子的同意使用,沒有 這回事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系爭房屋為兩造父親生前所建造,兩造父親往生後由兩造及 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屬公同共有,其等並於98年3 月7 日召 開家庭會議,協議分配使用範圍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家庭會議紀錄在卷可憑。兩造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對於公 同共有系爭房屋訂有分管協議,兩造及其他共有人自應受分



管協議拘束,各共有人對於分管之範圍有管理使用權限。四、依兩造簽立之家庭會議及系爭使用分配表所示,如附件附圖 所示編號4 、編號9 至12、編號14房間由原告分管使用,編 號6 房間由被告分管使用、編號5 房間由訴外人蘇榮樟分管 使用、編號2 房間由兩造母親使用、編號3 房間由訴外人蘇 榮鴻使用,位於公廚後方設有1 公共浴廁,原告分配編號9 房間另設有廁所,編號5 、6 房間走道間另設有1 廁所之事 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移除門鎖之位置 位在編號5 、6 房間走道盡頭,而前開走道兩側即為被告及 訴外人蘇榮樟所分管之房間,該房間出入均須經由該通道進 出,經由通道亦可通往編號2 、3 房間,足見前開房間與該 通道使用關係緊密無從分割。雖家庭會議就該通道並未明確 記載應由何人分管使用,然依各共有人分管房間位置,亦應 認為該通道應由編號5 、6 、2 、3 房間分管使用人分管使 用。又系爭房屋目前設有3 個廁所,1 個位在公廚後方浴廁 、1 個位在原告所分管使用編號9 房間、另1 個位在編號5 、6 房間通道旁,依各共有人分管使用範圍,該廁所亦應認 由編號5 、6 、2 、3 房間分管使用人分管使用。而原告並 非上開房間分管共有人,被告將編號5 、6 房間旁通道盡頭 設置門鎖,排除原告使用,並未違反兩造間之分管協議,原 告請求被告移除,自屬無理。
五、另原告主張編號2 房間是分配給訴外人蘇嘉欽蘇嘉欽往生 後為其兒子繼承,原告已取得蘇嘉欽兒子蘇逸民蘇逸華簽 立之同意書,原告有編號2 房間之使用權云云。然查原告所 提出之同意書顯然與系爭家庭會議所載編號2 房間為兩造母 親房間不符,自不可採。
六、綜上所陳,原告主張有使用公用通道及公用廁所之權利,依 所有權人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公廳後門、 臨小巷的門(即系爭使用分配表編號5 、6 房間所設小門) 之門鎖移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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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